虽然参与“广州双年展”的艺术家、批评家、律师和投资“双年展”的西蜀艺术公司的部分领导员工作出了最大的努力, 付出了尽可能的耐心, 但遗憾的是, 在“双年展”的展期工作结束的一年多之后, 任何人都希望回避的官司终于还是发生了。
回顾过去的一年,以“市场”为话题的“广州双年展”所产生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就正面来看,它 向中国艺术家、批评家提示了一个新的课题:艺术的新的发展需要怎样一个生态环境,同时,它也给整 个社会提出了课题:新的文化建设的核心是市场的建立。我在双年展的序言里写过:“‘双年展’的参 与者——企业家、批评家、艺术家、编辑乃至律师、新闻记者——正是通过对‘双年展’的参与,开始 了建立当代艺术市场这一历史课题的求证与解答”。并且,我至今仍然坚持序言的看法:在 90 年代,市场问题就是文化问题。正是基于上面的看法,我希望通过企业的投资来展开艺术市场的建设。
在投资“广州双年展”之前,西蜀艺术公司只是一个注册资金三十万的小公司,但是,像大多数经济人一样,该公司的总经理并不因为资金的不足而放弃大的经济运作, 资金的筹集与准备可以通过贷款、 借资、合资的方式进行,这就更不用说还有一个以汽车零部件的销售为主体经营的公司——中汽零部件成都销售公司作为后盾。在当时,出于指导思想——通过艺术的投资来树立企业的形象和寻求新的市场的开辟上的一直,我与西蜀公司的主要领导人共同确定了由我提出的“广州双年展”的展览投资初步计划。由于“双年展”的投资数额相对于过去的任何一次都多,考虑到这是一次前所未有的艺术市场的试验,我曾提出过邀请更多的公司共同投资以减少风险的建议,甚至我已经落实了另外两家公司,但是,西蜀公司的领导集体经过共同研究之后决定独家投资“广州双年展”,他们很有信心地认为:独家投资是有把握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在融资方面,西蜀公司的总经理显得特别有把握,最后,考虑到投资艺术的行为也是一次广告宣传的活动,企业的形象和影响力与经济效益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正如总经理罗海全自己向公众社会所表示的那样:
商品经济发展到今天,企业与企业之间已经由单纯的物质力量的竞争转向企业间文化形象的竞争。 所以,企业如何建立良好的文化形象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
举办了大展,公司的文化形象就树立起来了,获得了声誉,在今后的发展和竞争中,就得起了良好 的信誉和竞争能力,这又会给公司带来许多意想不到的效益,这可能是用钱所买不到的。
……
公司良好的形象表现出企业内部良好的文化素质, 这无疑会增强企业的信誉度, 加强企业的竞争力, 使之在今后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这样, 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影响国内美术界的“广州·首届 90 年代艺术双年展(油画部分) ”
因经济的支持而成为事实。
但是,正如任何有历史知识的人都能估计到的一样,对文化艺术缺乏真正热爱的经济人,是很难从 内心里认可其价值的, 一旦他们发现从中得不到当下所需要的实际利益时,就很可能会放弃对文化艺术 的投资,甚至在中途撒手不管,不再承担最基本的责任。西蜀艺术公司在双年展展期结束之后的种种表现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历史地看,西蜀艺术公司投资举办“广州双年展”这一事实是必须给予充分肯定的,尽管资金的筹 措并非源于公司自身,双年展的大部分资金来自向兄弟公司的借贷,但是,从经济上讲,西蜀公司承担 着法律上的责任,无论在当初公司的领导人内心里是否完全出自经济上的考虑,对艺术的支持只是一个 托词,西蜀公司在经济上的承诺构成了为中国艺术市场的建设提供了值得参考的经验和教训的“广州双年展”这一历史事件,这一点是无可否认的。
我在“双年展”的序言里说明过该展的特点:
“双年展”不同于中国大陆过去的任何一次展览,在操作的经济背影方面,“投资”代替了过去的 “赞助”;在操作的主体方面,公司企业代替了过去的文化机构;在操作的程序方面,具有法律效力的 合同书代替了过去的行政“通知书”;在操作的学术背景方面,由批评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代替了过去 以艺术家为主组成的“评选班子”;在操作的目的方面,经济、社会、学术领域的全面“生效”代替了 单一的、领域狭窄并且总是争论不休的艺术“成功”。
其中,前三个特点尤其重要,因为它们与我们国家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非常吻合,事实上,它们是 逐渐发展着的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双年展”的产生标明了我国艺术的创作开始进入产业化阶段,我 们必须重视一个全新的艺术生态结构。在“双年展”之后,不少展览采取了“双年展”的许多作法,尽 管这些作法还显得幼稚甚至粗糙不堪,但是,它们向我们提示了许多必须依靠智慧和意志去解决的种种 问题。艺术产业的发展要求艺术法的诞生,而艺术法的确立则依赖于大量活生生的判例。“双年展”是 一次艺术的产业化试验,展览所引发的无论是正面还是反面的问题,都会对今后的艺术方面的立法产生作用和帮助。
现在,众所周知,“双年展”后期遗留下若干问题。其中,获奖艺术家的部分画款的支付,展期及战后的部分作品的销售款的支付以及大部分作品的退还还是三个必须按照法律文本给予解决的实际问题。在过去的一年里, 西蜀公司的部分领导员工, 参加“双年展”的艺术家、批评家, 以及其他关心“双年展”的朋友为解决这三个问题做了大量的工作,我作为“双年展”的艺术主持和总策划,不仅向艺术家反复说明了企业投资的困难和可贵,希望艺术家给予充分的理解,同时,也不断敦促投资“双年展” 的企业领导人及时按照展览合同履行法律所要求的义务,其间所花去的精力和物力是很难计算的。尽管如此,西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该公司的总经理罗海全至今没有完全履行他应尽的义务,在这样的情况下,艺术家希望以法律的形式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以正式向法院提出诉讼的形式,要求西蜀公司尽快履行它必须履行的义务,我认为这是完全黑了的,正当的。
由于新闻媒体的作用,不仅美术界而且公众社会都已了解“双年展”的法律课题:即通过合同书的 形式来证明和保护艺术品的价值。现在,西蜀艺术公司的总经理以无限拖延履行法律义务这样一种不负 责任的方式回避这一不可能回避的课题,我认为这是极其错误的,不明智的。为了艺术家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为了我国艺术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让公众社会进一步了解艺术品的价值,同时,也为了让今后我国的艺术立法工作拥有更多的判例和依据,我完全理解参与“双年展”的艺术家采取正当法 律手段以便保护自己的权益的行为。无论这场官司的结果如何,我希望它能告诉社会,对待艺术的任何不严肃的态度和行为都会遭到舆论的批评和法律的制裁。
最后,我也希望西蜀公司的总经理能够坚持一开始树立的正确观念,不要过分计较一寸一粒的的得 失,投资艺术的事业是一个长期的事业,只要能够坚持下去,这个事业就会得到蓬勃的发展。西蜀艺术公司的总经理在双年展开展之前曾说过这样朴素但非常正确的话:
即使我们失败了,那也没什么,因为我们为今后从事这一事业的人,提供了一个经验, 一次教训, 告诉他们,哪些是错误的,哪些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避免的,我们的失败也就有了价值,我这里讲的错 误和失败并不是指的方向性问题,大方向我们没搞错……
……
为中国艺术走向国际市场冒一点风险是值得的。大不了,像我和公司其它领导认为的那样,我们大 家辛苦两年也就赚回来了, 这样一想, 有风险, 我们承担了, 事情只有做过之后, 才知道是不是有风险, 才能引导和帮助更多的企业投资艺术,我们所从事的是开创性的工作,我们多承担一点风险,也就可以 使其他人少承担一点风险。
事实上正是这样,“双年展”为后面的艺术展览与市场活动提供了不少经验和教训,只要我们能善于总结,修正错误,就能做好今后的工作,在这一点上,希望能与所有投资艺术市场的人共勉。
最后,我也想借此机会说一句:为了中国艺术事业的迅速发展,中国艺术家也应充分理解企业投资艺术的可贵, 给予有效的合作, 特别是在艺术市场还未完全建立的阶段, 更要给予尽可能的配合, 毕竟, 艺术才是真正需要严肃追求的目的, 而价格对于个人来说仍然是次要的, 艺术市场的建立本身不是目的, 这不过是为在新的历史时期寻求艺术健康发展的一种有效方式而已,二十一世纪即将到来,追求人类的理想才是至关重要的。
《艺术·市场》1992 年第 9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