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年展”的展期工作结束的一年多之后,任何人都希望回避的官司终于还是发生了。
就正面来看,它向中国艺术家、批评家提示了一个新的课题,艺术的新的发展需要怎样一个生态环境。同时,它也给整个社会提出了课题:新的文化建设的核心是市场的建立。我在双年展的序言里写过:“‘双年展’的参与者——企业家、批评家、艺术家、编辑乃至律师、新闻记者——正是通过对“双年展”的参与,开始了建立当代艺术市场这一历史课题的求证与解答。”并且,我至今仍然坚持序言里的看法:在90年代,市场问题就是文化问题。
在当时,出于指导思想——通过对艺术的投资来树立企业的形象和寻求新的经济环境。我与西蜀公司的主要领导人共同确定了由我提出的“广州双年展”的展览投资初步计划。由于“双年展”的投资数额相对于过去的任何一次都多,考虑到这是一次前所未有的艺术市场领域的试验,我曾提出过邀请更多的公司共同投资以减少风险的建议,甚至我已经落实了另外两家公司。但是,西蜀公司的领导集体经过共同研究之后决定独家投资“广州双年展”,他们很有信心地认为:独家投资是有把握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在融资方面,西蜀公司的总经理显得特别有把握。最后,考虑到投资艺术的行为也是一次广告宣传的活动,企业的形象和影响力与经济效益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正如总经理罗海全自己向公众社会所表示的那样:
商品经济发展到今天,企业与企业之间已经由单纯的物质力量的竞争转向企业间文化形象的竞争。所以,企业如何建立良好的文化形象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举办了大展,公司的文化形象就树立起来了,获得了声誉,在今后的发展和竞争中,就取得了良好的信誉和竞争能力,这又会给公司带来许多意想不到的效益,这可能是用钱所买不到的。
公司良好的形象表现出企业内部良好的文化素质,这无疑会增强企业的信誉度,加强企业的竞争力,使之在今后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这样,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影响国内美术界的“广州,首届90年代艺术双年展(油画部分)”因经济的支持而成为事实。
但是,正如任何有历史知识的人都能估计到的一样,对文化艺术缺乏真正热爱的经济人,是很难从内心里认可其价值的,一但他们发现从中得不到当下所需要的实际利益时,就很可能会放弃对文化艺术的投资,甚至在中途撒手不管,不再承担最基本的责任,西蜀艺术公司在双年展展期结束之后的种种表现,非常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
历史地看,西蜀艺术公司投资举办“广州双年展”这一事实是必须给予充分肯定的。尽管资金的筹措并非源于公司自身,“双年展”的大部分资金来自向兄弟公司的借贷,但是,从经济上讲,西蜀公司承担着法律上的责任。无论在当初公司的领导人内心里是否完全出自经济上的考虑,对艺术的支持只是一个托词,西蜀公司在经济上的承诺构成了将为中国艺术市场的建设提供值得参考的经验和教训的“广州双年展”这一历史事件,这一点是无可否认的。
我在“双年展”的序言里说明过该展的特点:
“双年展”不同于中国大陆过去的任何一次展览。在操作的经济背景方面,“投资”代替了过去的“赞助”,在操作的主体方面,公司企业代替了过去的文化机构,在操作的程序方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代替了过去的行政“通知书”;在操作的学术背景方面,由批评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代替了过去以艺术家为主组成的“评选班子”,在操作的目的方面,经济、社会、学术领域的全面“生效”代替了单一的、领域狭窄并且总是争论不休的艺术“成功”。
其中,前三个特点尤其重要,因为它们与我们国家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非常吻合。事实上,它们是逐渐发展着的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双年展”的产生标明了我国的艺术的创作开始进入产业化阶段,我们必须重视一个全新的艺术生态结构。在“双年展”之后,不少展览采取了“双年展”的许多作法,尽管这些作法还显得幼稚甚至粗糙不堪,但是,它们向我们提示了许多必须依靠智慧和意志去解决的种种问题。艺术产业的发展要求艺术法的诞生,而艺术法的确立则依赖于大量活生生的判例。“双年展”是一次艺术的产业化试验,展览所引发的无论是正面还是反面的问题,都会对今后的艺术方面的立法产生作用和帮助。
现在,众所周知,“双年展”后期遗留下若干问题。其中,获奖艺术家的部分画款的支付,展期及展后的部分作品的销售款的支付以及大部分作品的退还是三个必须按照法律文本给予解决的实际问题。在过去的一年里,西蜀公司的部分领导员工,参加“双年展”的艺术家、批评家、以及其他关心“双年展”的朋友为解决这三个问题做了大量的工作。